自己注销了的商标是否可以自己再重新申请使用
注销的商标可以再次申请使用吗?
根据《商标法》、《商标法》(13年修订版)的有关规定,未注册商标(包括著名商标)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受到一定影响的,可以获得法律保护,具体体现在:
1、对不就在抢注商标申请中提出质疑。这里的不正当注册应当是指恶意注册,而不是偶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以获得商标的专用权,而不是在知道先用人商标有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。一般发生在经销商、代理商、客户、员工抢注厂家的商标。也就是说,一旦商标用户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,可以在初审公告异议期间以有效证据提出质疑,防止注册人注册。
2、注册成功的,可以申请撤销(申请无效)。
3、若该商标已成功注册,用户应在原使用范围内正常使用。
上述保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:
1、注册人申请注册前,用户已开始使用商标
2、抢注人提交注册申请时,先用人使用的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;
3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伦理,注册人申请与在先用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是不正当的。
商标注销后能否仍在使用?
是的,自上一个保护期届满以来,因不续展而被注销的商标自动失效,商标再次回到公共领域。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该商标,而不是侵权。但是,对于其他人重新注册注销商标,根据<<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>>第四十六条规定:“注册商标到期不续展的,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,商标局不得批准同一或者类似商标的申请。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未续展注销的决定是后来做出的,但“注销之日”应当自上述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作出。注册商标注销后,原商标<<商标注册号>>无效;商标注册人在某些指定产品注销其商标的,原来有商标局<<商标注册号>>加注归还,或重心签发<<商标注册号>>,并予以公告。原商标持有人和其他商标申请人同时申请注销商标,无优先权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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